《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煤矿生产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在进行下井作业前,应当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进行检测。
其中,煤矿生产作业人员是指参与煤炭采掘、运输、装卸等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参与井下的爆破、钻探、维修、清修、检修、拆除等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井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其他必要人员是指下井必须配合工作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以确保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能够及时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的异常,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