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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布4起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

2026-03-096630煤矿网煤矿网

3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公布了2026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4起,涉及金矿、磷矿、尾矿库、露天矿等不同非煤矿山类型,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暴露出相关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

案例1:

2025年12月21日,青海省海西州应急管理局对某金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提升绞车未按规定配置测速传感器、制动盘表面不平整且锈蚀严重,跑车防护装置失效等安全隐患。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山企业对提升系统等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缺位、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流于形式。

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7日,海西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2:

2025年1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磷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人员定位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双机备份,安全监测监控用传感器配置低于设计要求等重大事故隐患。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山企业对“三大系统”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设备设施安装维护保养形同虚设,日常巡检流于形式。

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13日,会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3:

2026年1月15日,宜春市宜丰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发现某尾矿库存在违规排尾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经现场核实矿山企业存在设计以外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重大安全隐患。该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心存侥幸、违规作业,重大风险管控严重缺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力。

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2月6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4:

2026年1月23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露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3条重大事故隐患。该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依法办矿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管理缺失,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形同虚设。

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2月3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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