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水泥和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 量发展,确保按时完成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根据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 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 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本计划所称水泥行业主要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粉 磨站;焦化行业主要包括焦炭生产企业和半焦(含兰炭和涉及兰 炭工段)生产企业。
(一)水泥行业 2025年底前,完成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和60%左右独立粉磨 站超低排放改造,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全面完成改造,其他 地区202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二)焦化行业 2025年底前,焦化行业独立焦化企业100%产能完成超低排放 改造;2027年底前,半焦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
二、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独立粉磨站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标准按 照国家《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 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执行。
(一)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 建设。鼓励关中地区各市区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计划。
(二)长期停产、近期复产无希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或复 产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经验收(仅验收调试期间可生产)。
(三)已评定为环保绩效A级的企业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 应对照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
(四)未按照目标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 不允许生产。
(五)合理控制半焦产业规模,逐步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 集中。各相关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半焦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改 造计划,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半焦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指标 和改造要求,确定改造任务、细化具体改造项目、明确改造完成 时间,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政策措施
水泥和焦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既是实现污染减排,改善 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各部门 要统筹激励政策,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 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和焦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 和焦化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 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 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鼓励有条件 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 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 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和焦化企业,可 开展环保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 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和焦化 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按要求 开展错峰生产。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三)加强技术支撑。制定我省半焦(兰炭)行业清洁生产 评价指标体系。支持水泥和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 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科研院所联合行业 协会等搭建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 进技术推广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