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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内容梳理

2026-10-212580

2026年6月2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皖自然资规〔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布局。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部1号文”),要求“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202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绿色矿山政策、标准规范,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绿色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等,正式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11个部门出台《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2月到期失效,需尽快制修订新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明确到2028年底,全省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其他矿山结合实际加快绿色矿山改造升级。

(二)申报评估。要求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入库信息表、自评估报告等,经县级联合审核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市级联合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经省级第三方评估和会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复核且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政策激励。明确差异化支持、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创建积极性。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享受矿产资源、土地、林业、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

(四)名录管理。要求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企业,因名称、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方式、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经年度核查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其他年度核查发现存在矿山闭坑或者政策性关闭的、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或者拒不执行的、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等情形,按规定移出名录库。

(五)惩戒措施。明确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根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一至两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六个月后未完成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异常名录,实施失信惩戒,并依法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三、主要特点

(一)开辟转型新赛道。按照“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1. 先决条件。6个先决条件,其中1条不满足的,即为不合格。

(1)证照:《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

(2)行政处罚:近三年内(自本次遴选通知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处罚事项已经整改到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

(3)监督、督察等情况:无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者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典型案例通报、警示片披露、门户类网站或者媒体曝光引发负面舆情、被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问题已经整改到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矿业权人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中未被认定为异常名录。

(5)矿山运营情况:矿山正常运营。

(6)矿区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林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差别化管控等要求。

2. 评价指标。6个一级、24个二级、64个三级评价指标,引领各美其美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发展。

(1)矿区环境(12分):1矿容矿貌(9分)、2矿区绿化美化(3分)

(2)资源开采(20分):3开采活动(14分)、4开采工作面(6分)

(3)资源综合利用(18分):

非金属、化工、黄金、冶金、有色、煤炭等行业:5选矿回收(5分)、6综合利用(5分)、7固废综合利用(4分)、8废水综合利用(4分);

砂石、水泥灰岩、建筑石材等行业:9破碎加工(3分)、10综合利用(4分)、11固废综合利用(6分)、12废水综合利用(5分)

(4)绿色低碳(20分):13节约集约用地(1分)、14节能降耗(3分)、15减碳(2分)、16源头预防(6分)、17废物排放(8分)

(5)生态修复(18分):1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10分)、19矿山环境管理(3分)、20矿山环境监测(5分)

(6)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12分):21科技创新(2.5分)、22数字化矿山(4.5分)、23绿色矿山管理体系(1.8分)、24规范管理(3.2分)

每项三级指标均按内容划分为“基础部分”和“提升部分”两类。“基础部分”体现普遍性,分为约束性内容和一般性内容,分值75分;“提升部分”体现差异性,分值25分。

(二)建立监管新机制。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会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推行“人工智能+”绿矿政务服务,建立全生命周期运用绿色矿山信息管理平台,助力绿色矿山智能升级。

(三)落实政策新要求。无缝对接新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和“部1号文”,增加“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着力为基层减负,减少入企频次,取消市、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统一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创新遴选新模式。按照“常态推进、随时申报、逐级审核、择优遴选”要求和“成熟一批、报送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简化申报、评估、审核、入库程序,优化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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