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执照或证照过期,擅自从事生产作业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擅自进行施工的。
0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或者标高进行超层越界开采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接续严重失调仍组织生产的。
03、明知作业场所存在冒顶片帮、透水、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边坡滑塌等重大事故隐患或风险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0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矿山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
05、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的;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06、其他采用造假、隐瞒等手段故意、蓄意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07、违法发包、转包、分包,非法出租、转让、挂靠施工资质的;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伪造、变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08、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09、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矿山爆炸物品,爆破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爆破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非法采矿、擅自开启废弃矿洞进行盗采的。
11、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